证监会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控制使用83个证券账户?
10月13日,资本邦了解到,证监会网站10月12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景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对景华处以500万元罚款。
当事人:景华,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操纵期间景华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方式,操纵“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内,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42.65%,“仁东控股”累计竞价成交量为35.45亿股,股价最高上涨380.48%,振幅400.77%,累计下跌20.26%,偏离中小板综指62.91%。经计算,账户组在上述操纵行为中亏损269亿元。
【控制使用83个证券账户】
经证监会调查,从景华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共384个交易日,简称“操纵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股票。
在听证过程中,景华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主观上没有操纵股价的意图。当事人没有赚取二级市场证券差价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将暂时性盈利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第二,客观上没有操纵行为。大量申报并撤单系证券公司强制要求下的被动减持,由当事人及其朋友通过融资融券方式承接被动减持的股票是群体决策行为。期间股价上涨可能是其他人拉抬的结果。
第三,仁东控股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案事项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仁东控股基本面和未来可能性的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应中止并延后,待仁东控股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查明后再作处理。
第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未按规定落实内控制度,违反合同约定,强制对账户组持有的“仁东控股”平仓,且平仓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五,“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后,当事人采取措施积极履行债务、安抚业务合作人。当事人交易“仁东控股”亏损严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
综上,当事人请求延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投资仁东控股,使股价抬升,再通过收购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股价先行、业绩后跟”,充分证明当事人具有拉抬股价的主观意图,也与当事人不断通过融资融券放大交易规模、股价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第二,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当事人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的事实,有当事人本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以及资金关联情况、交易设备关联情况等证据证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所称的群体决策等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且大量申报并撤单与减持并无关系,当事人也并未提出支持其所述“另有其人拉抬股价”的证据。
第三,本案不存在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实现对“仁东控股”股价的操纵,在案证据未显示其涉案交易行为与仁东控股的信息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行为相互独立。
第四,在案证据显示,操纵“仁东控股”的交易决策由当事人做出,而天风证券平仓行为属合同履行行为,也是当事人操纵行为引发的后果,不影响对当事人操纵行为的认定。
第五,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景华处以500万元罚款。(黄小毅)